1、填寫完整的《外國人簽證、居留許可申請表》,提交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兩張;
2、有效國際旅行證件(包括外交、公務、因公普通、普通護照等證件)復印件,交驗原件;
3、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;
4、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(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有關部門認證):
①申請個人旅游簽證,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;無接待單位的,須提供能夠保證在華生活費用的經濟證明(現鈔、旅行支票、匯票單據、現金卡等,每天按100美元計算);
②申請團體旅游簽證,原則上不予受理。對有不可抗力原因的,可申請與實際情況相應有效期限的零次團體簽證,只能申請一次,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;
③申請團體簽證分離,分離人員可申請有效期1個月以內的零次簽證,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;
④丟失團體簽證申請補發,可申請與原簽證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簽證,須提供接待單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團體簽證復印件。